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划定,企业付出给员工的公道工资和薪金支出是答应在税前扣除的。这里所说的工资和薪金,涵盖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员工付出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情势的劳动报答,具体包罗但不限在根基工资、奖金、补助、补助、年关加薪、加班费等,和与员工职位或雇佣相干的其他支出。

对股东的工资和薪金,假如这些费用现实上已产生并被发放和申报了,那末它们也能够在税进步行扣除。这一划定确保了企业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或许公道地扣除相干本钱,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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